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
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保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科学、公正、精准。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有关规定,制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对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现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行业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状况,构建全市统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系,将分类结果与监管举措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及时性,强化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
二、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及《评价细则》,监督指导旗(县、区)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规范及评价细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分类,并依据分类评价结果,建立监管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对不同监管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按时向市局上报监管信息。
三、分类评价规则
(一)监管分类及评价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分类评价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类别,按照《评价细则》进行评分,采用量化分值考核方式实施评价。量化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组成,总分110分。其中,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价分值20分,详见《评价细则》中1项。日常监督检查评价分值80分,核查最近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所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以下简称《事实确认单》)内容,详见《评价细则》中2-14项。附加分分值10分,详见《评价细则》中15-16项。
(二)分类标准及有关事项
1.按《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后,计算出每家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总分值作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的依据:
(1)总分值得分≥95分——A类检验检测机构;
(2)95分>总分值得分≥85分——B类检验检测机构;
(3)85分>总分值得分≥70分——C类检验检测机构;
(4)总分值得分<70——D类检验检测机构。
2.对于行业专业领域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环境、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首次评定最高确立类别为B类,未达到B 类的按实际得分评定类别;首次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取证时间不足一年以及取证后两年内尚未接受过监督检查的机构,首次评定类别确定为C类;首次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时起,近两年内未接受监督检查的机构,首次评定类别确定为C类;对存在不守诚信、违法违规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一经查实,评定类别直接降为D类。
四、监管要求
(一)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1.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机构信用等级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保留每次分类变化痕迹,每年进行复核确认。
2.分类监管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评审报告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及整改报告、违法查处记录、分类发生变化相应记录情况等。
(二)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由市级和旗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按实际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信用等级类别按以下频次开展。
1.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至少每3年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2.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3.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至少每1年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4.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三)惩处机制
1.约谈、告诫。市级监管部门每年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约谈1次。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约谈1次,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约谈的同时书面提醒1次。
2.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告知承诺制时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不守诚信行为,该机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类,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
(四)激励机制
1.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局原则上不将其列入专项监督抽查重点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受到投诉举报查实等情况除外);各地区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无事不扰”。
2.支持A类、B类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
五、分类评价结论应用及责任追究
(一)分类评价结果主要提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上一年度监督管理情况于每年第1季度集中调整1次。为保证全市统一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质量,市局将对各旗县区上报评价结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