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包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细化了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方式以及受理机关受理、调查、处理、答复程序,规定了各地区、各单位公平竞争投诉举报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现将《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落实,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走实走深。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抄送: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依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过程中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属于包头市范围的,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五条 公平竞争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六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相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事实或证据。
2.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
3.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1)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2)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3)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4.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事项已调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就同一事项已经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或部门已经受理的;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既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级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可以转由该下级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有关事由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同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调查。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提供材料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提供材料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
2.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被投诉举报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文件。
5.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的办法。受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调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3.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4.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第十二条 经调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或在调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终止调查。
第十三条 在调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调查。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终止调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审查标准相关规定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人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9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各自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对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接受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认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包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包市监发〔2021〕169号)废止。
附件:1.公平竞争投诉受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