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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河区某电动车行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东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电动车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台“九号”牌电动自行车、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1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与执法稽查局对东河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2台“九号”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年7月30日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此类涉及民生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经营销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监局将继续加强监管,把电动自行车的监管纳入日常检查内容,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让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放心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