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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原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0日,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九原区某电动车经销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9元、罚款6288.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5日,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型号为TDR2918Z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参数不一致,蓄电池类型为锂电,但在脚踏位置下方装有铅酸电池槽,现场该车辆未装配电池。《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4.1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当事人已售的2台TDR2918Z型号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可能滋生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各类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抽查,警示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防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