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过罚相当,类案同罚。法规科起草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明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各盟市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裁量规定》的颁布出台,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效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过程
2024年7月初,市市场监管局组建起草小组,梳理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研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制度成果,草拟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随后,分别向社会公众、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4条,吸收采纳2条。2024年8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起草小组合理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多次完善,反复斟酌,最终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涉及领域。
《裁量基准》涉及14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71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针对罚款进行裁量。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反食品浪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抽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准》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五部分组成。其中“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按照“免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5个类型进行划分,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充分体现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的法治理念,为今后我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内药监发〔2023〕11号),统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指导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时的现场检查验收。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四十条,包含了总则、人员与机构、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制度与管理、变更现场检查、重新审查发证现场检查,验收结果、附则和3个附件。
第一章明确了《细则》适用于包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时的现场检查验收;明确了三个鼓励政策,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牧区延伸。
第二章至第五章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时对人员与机构、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制度与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时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重新审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时的有关要求。
第八章明确了对现场检查验收组的要求以及验收结果的运用。
第九章阐明了细则中术语的定义,明确了细则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部门。
附件1-3依据《细则》制定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重新审查发证、变更许可事项等情形的现场检查验收表。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只经营药食同源和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不设调剂区域,切实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
二是规定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放宽了药学技术人员要求。
三是规定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必须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四是规定了需冷藏或阴凉处储存的药品,应在其陈列区设置合理的温湿度监测点位。
五是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强化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为加强我市自产自销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生鲜乳供给质量安全。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城市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自产自销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市监发[2024]110号)。
一、出台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组织开展自产自销生鲜乳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健全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等环节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自产自销生鲜乳经营行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农牧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乳的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加强自产自销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起草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四方面对全市自产自销的生鲜乳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工作进行部署,着力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通知》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组织开展自产自销乳制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健全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等环节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自产自销生鲜乳经营行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通知》第二部分“职责分工”
明确农牧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划定生鲜乳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销售生鲜乳的流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鲜乳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在政府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生鲜乳销售的经营者进行备案管理。
(三)《通知》第三部分“工作任务”
确立具体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掌握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环节底数。二是强化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四是加强经营销售乳制品的备案管理。
(四)《通知》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要求各单位一是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不断加大监
督检查频次,加大抽检力度,及时梳理隐患问题,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二是注重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实效。三是加强宣传,倡导理性消费。四是总结经验,构建长效机制。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监管,严把备案、抽检环节质量关,切实规范生鲜乳市场秩序,并联合市农牧、市城市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划定区域经营者监管,依法规范生鲜乳市场销售行为,将生鲜乳列入下年度抽检计划,做好生鲜乳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工作,打好标本兼治“组合拳”,防范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安全,严守从田间到舌尖每一关。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助力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生产经营水平,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实际需求,制定七个方面16条措施,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助力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包市监发〔2024〕78号)。
一、出台目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服务助力食品生产企业练好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我市食品产业发展赋能蓄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检验员,开展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和检验员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负责人开展示范企业观摩培训,以点带面持续打造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良好形象。
(二)助推产品质量提升。成立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联合服务站”,并在“包检道”开通留言咨询服务,收集企业需求,线上解答企业疑惑;开展“百名专家进百企”活动,为企业食品安全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流动诊所+专家会诊”技术帮扶工作机制,开展不合格原因分析,对企业进行全面体检,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三)便捷生产经营准入。结合食品生产许可事项调整,适时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延伸服务链条,积极开展“证前指导”,避免申请人因对审批条件了解不够,帮助企业减少盲目投资损失。
(四)深化抽检任务改革。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围绕辖区实际,科学制定年度抽检检测计划,明确食品安全抽检重点,增强抽检检测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反映行业管理现状,助力提升行业产品质量。
(五)拓宽检验检测服务。结合食品分类及不合格项目,突出“靶向性”,组织专家团队对重点不合格企业加大风险排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方案。建设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基地,全年培训食品检验员50人以上,帮助企业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在“包检道”开通食品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申报页面,开展免费检定服务;小微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费用减半。
(六)提升品牌形象建设。加快食品生产企业“蒙”字标品牌培育,鼓励以固阳黄芪为代表的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蒙”字标品牌打造。拓展“线上销售”渠道,解决产品销售难问题。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及亮点成效,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七)健全服务机制保障。将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成效纳入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年度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目标考核,建立“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的服务型执法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完善信息修复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食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专业团体作用,通过组建帮扶专家队伍、提供现场服务指导、开展座谈交流、组织特色培训、减免检测费用等多种服务措施,助力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练好内功、提档进位,既要当好食品安全的“守门人”,更要当好助力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员”,让食品“放心”入口、企业“专心”发展、人民“舒心”消费。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制行政性垄断,切实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包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了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答复等流程,建立了市级层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市深入落实,为适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透明度,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市级情况,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重新起草修订了《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新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二是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担当精神和改革思维,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充分释放公平竞争审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成效。
二、修订依据
《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修订依据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三、要点内容
《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突出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效衔接反垄断等工作体系。以《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为基础,保障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与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处理等工作体系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二是更加注重核查处置工作。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公平竞争关切,《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重点关注举报的核查及处置等环节。三是切实增强监督保障机制。《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强化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督促约谈,明确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主体内容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共19条正文、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到第十条 阐明了《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适用范围、投诉举报材料要求、不予受理情形、职责划分、登记受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 明确了投诉举报人需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受理机关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 规定了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时限和告知当事人的方式和材料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收到受理机关决定书、建议书后的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各地区、各单位公布公平竞争反映渠道的职责、方式和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方式。
附件1和2制定了《公平竞争投诉受理表》和《公平竞争举报受理表》的样式。
五、需要说明的部分条款
明确受理范围:清晰界定哪些类型的投诉举报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如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政策措施。
规范受理程序:确定受理渠道:包括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明确受理条件:如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设定受理时限: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六、贯彻落实好《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是做好《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二是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并行使监督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主线,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局研究起草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为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经营者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提高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欺诈宰客、低价倾销,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扰乱景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二)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制定目的
旅游业落实明码标价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监管及处理消费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酒店商店等经营者对相关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个别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公示牌张贴摆放位置不明显等情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旅产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出台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
二、政策文件制定过程
2024年3月,价监局在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草案稿)。2024年4月初,向市发改委、文旅局及各旗县区发改、文旅、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条,通过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完善了规定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上旬,送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2024年5月下旬,通过合法性审查,形成《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送审稿)。5月30日,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照与会领导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涉及旅游的商店、餐饮、住宿等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经营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标价方式及要求等,制定了包头市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餐饮业、住宿服务、商品标价签5项明码标价公示牌和餐饮业点菜单参考样本,相关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作。
(三)执行范围。我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四)主要措施。经营者应当标示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标示内容;经营者可使用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的标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鼓励经营者自行设计特色标价签展现包头市旅游形象。
(五)重点条文。规定中的第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涉及旅游的商店、餐饮、住宿等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经营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标价方式及要求等。
(六)专业术语。本规定中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保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科学、公正、精准。2024年5月,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分类监管。
一、工作目标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行业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状况,构建全市统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系,将分类结果与监管举措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及时性,强化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
二、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等相关文件内容,经请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在我市试点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轮次,组织召开行业专家和旗县区监管人员分类监管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1次,征集到修改意见30余条。在汇总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和研讨,重新调整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要求,提升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评审结论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分类评级的主要内容,简化技术审类核内容,大大提升了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范》包括5个部分,分别为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分类评价规则、监管要求和分类评价结论应用及责任追究。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行业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等情况,通过构建全市统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划分市、区两级职责,对扎实做好分类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压实属地责任。
第三部分分类评价规则。采用量化分值考核方式实施分类监管评价,总分值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总分110分。按照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行业专业领域风险程度较高的机构,进行降档管理,对首次取证等3类特殊情形的等级划分,直接予以定档。
第四部分监管要求。在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时,需建立分类监管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按照分类类别频次实施监督管理,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制定惩处和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鼓励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实施告诫、约谈。
第五部分分类评价结论应用及责任追究。分类监管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度集中调整1次,结论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四、文件实施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障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这就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将分类结果与监管举措有机结合,强化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我局将实时跟踪了解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中、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推动文件更好地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