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管系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一)

发文时间: 2025-04-15 资料来源: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柔性执法,2023年印发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本),近几年,包头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清单开展柔性执法,让市场主体感受有“温度”的执法,有效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基本案情:包头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爱尚”世界点心面3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4512106025;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g)。现场查询该店销售记录显示该店于2024年9月25日09:32:27销售“咪咪”虾条休闲零食(20g/包)4袋,销售金额共2元,订单编号:5012XXXXXXXX。调查该店于2024年1月15日在通过拼多多平台购进了“爱尚”世界点心面(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2大袋共计80小袋,购进单价0.3元/小袋,共计24元。食品过期后于2024年9月25日在美团平台线上销售4小袋,售价0.5元/小袋,共计2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违法所得共计2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决定:该店违法行为单一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商品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没有证据表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监管及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在处办食品类案件时,如何平衡“包容审慎”与“执法底线”是执法部门和人员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首先,在执法办案时需要明确裁量要件,统一执法标准,在立足于国家法律法规中处罚及免罚条款的基础上,参考当地发布的免罚清单和指导意见,细化适用情形,减少自由裁量争议,同时,结合典型案例明确“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整改”等核心要件的认定方法。其次,优化执法流程,强化教育引导,既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经营者对“首违不罚”的知晓度,引导其主动纠错,减少重复违法,同时通过柔性执法降低市场主体合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要对餐饮环节、高风险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等特殊情形严格执法,拒绝“一刀切”免罚,避免因过度宽松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或公众质疑。    

统一执法尺度,细化裁量规则,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守护“舌尖安全”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需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底线,以“包容审慎”理念优化服务,既激发市场活力,又守住安全底线,最终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营造出自觉合规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