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外卖骑手“幽灵外卖”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
现将《包头市外卖骑手“幽灵外卖”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头市外卖骑手“幽灵外卖”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外卖骑手发挥移动哨兵作用,积极举报“幽灵外卖”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细化《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范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幽灵外卖”,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伪造或盗用他人证照、虚构经营地址、线上展示与线下实际经营状况严重不符(如无实体门店、卫生条件恶劣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卖骑手举报本市范围内“幽灵外卖”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遵循“一件一奖、奖励适当”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幽灵外卖”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三)注册地址虚假,实际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或在非许可地址从事食品制售;
(四)线上店铺门面招牌、店内环境等图片与线下实际经营状况严重不符,存在“一套图、多店用”或盗用他人图片等虚假宣传行为;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为实名认证的外卖骑手。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如照片、视频、定位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外卖骑手身份信息的;
(二)外卖骑手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或与事实完全不符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信息的举报;
(五)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的同类问题进行重复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核查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对于举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幽灵外卖”案件线索,经查处后,按照《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
第九条 同一商家由两个及以上外卖骑手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外卖骑手;两个及以上外卖骑手联名举报同一商家的,仅按一次奖励分配;同一外卖骑手举报多个商家的,分别给予奖励;同一骑手就同一商家的违法行为通过多个渠道重复举报的,仅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举报途径与奖励程序
第十条 外卖骑手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15”;
(二)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网络平台(如阳光餐饮智慧监管平台“食安随手拍”等)提交线索;
(三)通过信函、传真或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场所当面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程序:
(一)受理与核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二)奖励告知。核查完毕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卖骑手发出《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奖励事宜。
(三)奖励领取。外卖骑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外卖骑手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对泄露外卖骑手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幽灵外卖”经营者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卖骑手进行打击报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外卖骑手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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