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先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清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中查阅《政务公开清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请登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baotou.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昆都仑区广场南道6号;联系方式:0472-5105066;查询服务时间:9:00-12:0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查阅,还可以到包头市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建华南路政务服务大厅;联系方式:0472-6862238;查询服务时间:9:00-12:0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查阅。
本机关还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他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72-5105066。通信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广场南道6号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01401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可以在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305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305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包括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应当详尽、明确。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其他事项处理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救济途径
如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如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