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尼斯分类更新

发文时间: 2026-02-04 资料来源: 来源:rouse

尼斯分类》第13版于202611日正式生效,促使全球各商标局更新其分类实务,随着新版《尼斯分类》在全球各主要市场逐步推行,此时正是审查商标申请文件、确保其符合最新分类标准的最佳时机。


《尼斯分类》第13版的修改项如下:


商品/服务



12版



13版



萜类化合物(Terpenes)



3类



1类



眼镜(如眼镜、太阳镜和隐形眼镜)



9类



10类



舌苔清洁器



10类



21类



水管喷嘴



21类



17类



电加热服装(包括电加热脚套和袜子)



11类



25类



奶油/黄油制作的蛋糕



29类



30类



应急车辆(如救生艇、救护车、救生筏、消防船和消防车)



9类



12类




以下按地区汇总了已采用新版分类的司法管辖区,并说明其对新申请及现有商标申请的影响:

亚太地区


澳大利亚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7日起生效,但并未发布关于现有商标申请处理方式的指导意见。

柬埔寨尚未采用新版分类,仍使用旧版分类。

中国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该日期及之后提交的申请适用第十三版,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按旧版分类处理。相关部门正评估修订内容,并将就商业相关条款的影响发布指引。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已更新分类表及交叉检索表。该日期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将适用第13版,交叉检索类别将发生变更;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

印度尼西亚尚未采用新版分类,仍适用旧版分类,目前尚未公布新版分类的实施日期,商标局也未发布官方通告。

老挝尚未采用新版分类,商标局未发布任何关于新版分类的通知,现行实践仍按旧版分类执行。

缅甸根据《商标规则》第2(c)条自动采用新版分类。所有申请(包括202611日前提交的申请)均将依据第13版进行审查。续展时重新分类并非强制要求,但在争议中可提出申请,对检索实践影响甚微。

新西兰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该日期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将适用第13版;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

菲律宾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菲律宾《商标规则》要求自动采用最新版分类,据此推定,202611日前提交的申请亦适用新版。

泰国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该日期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将适用第13版;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而且,2026131日前提交的新申请可申请宽限期。

越南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若申请人对商品/服务分类不当,越南知识产权局将重新分类并收取额外费用。202611日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


欧洲


比荷卢经济联盟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202611日前提交的申请无需重新分类,该规则同样适用于现有注册商标及续展申请。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欧盟商标(EUTM20261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均采用新版分类,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

丹麦&挪威均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该规则亦适用于两个月窗口期后转递的马德里体系申请。现有注册商标仍适用旧版第12版,不会被自动重新分类。

德国&瑞典均已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自202611日起生效,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仍适用第12版。


中东及非洲地区(MEA


埃及、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尚未就采用新版分类发布任何公告。目前来看,实施进程可能出现延迟。

肯尼亚尚未采用新版分类。肯尼亚商标局未发布任何实施通知,采用时间仍待确认。

尼日利亚&南非暂无已确认的相关信息。

随着第13版《尼斯分类》的逐步推行,及时掌握动态至关重要。鉴于各国实施进度不一且部分地区尚未公布时间表,主动开展专利组合管理是规避风险的关键举措

来源:r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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