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产】越南引入知识产权权利重叠冲突处理机制

发文时间: 2026-05-28 资料来源: 来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西工作平台

2026年4月1日,越南第131/2025/QH15号法律和第100/2026/ND-CP号法律生效,引入了处理因同一客体上的知识产权(IP)权利重叠而产生的冲突的机制。

同一客体获得多重保护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一个徽标既可能作为艺术作品获得保护,又可能作为注册商标获得保护。虽然这种多重保护是允许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的同时行使可能会引发冲突。

第131/2025/QH15号法律第7.4条提到:

“若同一客体受本法第6条规定产生或确立的多项知识产权所保护,且就该客体而言,任何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先产生或先确立的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时,该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必须停止行使。本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中止由法院裁定。政府应就本款制定详细规章。”

第100/2026/ND-CP号法律第9g条提供了实施细则:

第9g条——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终止

根据本法第6条规定产生或确立的具有多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指的是该客体因创造性活动而同时满足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

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客体,其后产生或后确立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与先产生或先确立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在先知识产权”)的行使相冲突:

a)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显著降低了在先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或商业利用能力;

b)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导致消费者对与在先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质量产生混淆;

c)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或限制了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法定财产权;

d)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影响了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精神权利(若在先知识产权包含精神权利)。

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后知识产权与在先知识产权之间的行使冲突,必须通过具体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在后知识产权与在先知识产权之间的行使冲突,应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a)在后知识产权的行使仅在两者必然冲突的范围内停止,不影响无冲突的部分(如有);

b)在后知识产权的停止行使,不会导致在后知识产权的权利失效(如有),只是限制其在冲突范围内行使权利;

c)本条规定的停止行使知识产权,仅适用于在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内。

本条规定的停止行使权利的决定权,以及请求停止行使知识产权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条第4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请求强制停止行使知识产权的程序,亦应视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综合来看,这两条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将优先权置于核心地位,并引入灵活的权利限制机制。这种做法表明,知识产权的传统绝对排他性观念正在发生转变,权利的行使不再是无条件的,而是可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从实践角度看,这两条法律为法院提供了在保持法律确定性的同时调和权利重叠问题的结构化依据,也意味着权利人不能再仅依赖形式上的排他性,而应主动重新评估其保护和维权策略,以防潜在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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