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单方复审请求新程序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一项新程序,允许专利权人提交针对性的信息,以论证单方复审请求中所主张的技术内容并不构成《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3(a)条所界定的“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以下简称“SNQ”),从而为USPTO的相关决定提供依据。
(1)新程序的提出背景
《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3(a)条规定:在提交单方复审请求的三个月内,USPTO局长将决定是否由该请求引发了影响涉案专利任一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新问题,此决定可酌情考虑其他专利或公开文献,亦可不考虑。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规定,某专利或公开文献构成实质性新问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专利或公开文献的技术内容使一名审查员足以认定,该技术内容对判断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重要作用;2)针对同一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问题,USPTO此前未曾在在已审结的审查或复审程序中作出决定,亦未在正在审理的复审或补充审查程序中被提出,且未被美国联邦法院在涉及该权利要求实质问题的最终无效决定中裁定过。
此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指出:复审制度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裁决,并在必要时撤销本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
(2)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用于协助SNQ判定)的相关要求
在原有程序中,USPTO在作出是否构成SNQ的决定之前无法从专利权人处获取相关信息。(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530(a)条、第1.540条)。
新程序允许专利权人提交前置书面文件,无需提交请求书或缴纳费用,但须遵守如下条件:
1)标题要求。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的标题统一为“为作出SNQ决定提供有用信息的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Patent Owner Pre-order Paper Providing Information Useful in Making the SNQ Determination)。
2)内容要求。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的篇幅不得超过三十页,且须以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52条形式要求的方式提交。该文件内容应仅限于支持专利权人立场的论点或事实,不应涉及复审请求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专利权人可随附声明以支持其前置书面文件,该声明不计入页数限制。但USPTO将仅依据前置书面文件中的论据进行审理。鉴于第三方请求人已提交了无页数限制的请求,且确定实质性新问题的时间有限,请求人通常不得针对专利权人的前置书面文件提交答复意见。仅在例外情况下可获准许,例如涉嫌歪曲事实或法律,或其他严重阻碍实质性新问题确定的不当论据。
3)送达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的前置书面文件必须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248条的规定,向单方复审程序的第三方请求人进行送达。同样,任何第三方请求人的答复文件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向专利权人进行送达。专利权人的前置书面文件及任何第三方请求人的答复文件均需提交送达凭证,否则USPTO将不予受理。
4)提交期限。任何专利权人的前置书面文件应尽快提交,最迟不得晚于向专利权人送达复审请求之日起30天,该期限不可延长。鉴于法定三个月的期限内须决定是否复审,若第三方请求人提交答复文件,必须在专利权人的前置书面文件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交。参见《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3(a)条,该期限亦不可延长。
(3)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的处理及单方复审请求的决定
USPTO在决定是否启动单方复审请求时,将一并审查单方复审请求书、符合要求的专利权人前置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请求人的答复文件。
若被请求单方复审的所有权利要求均不构成实质性新问题,则不启动复审;若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存在实质性新问题,则仅针对该项权利要求启动复审。复审范围一般仅限于单方复审请求中提出、且被认定构成实质性新问题的权利要求,以及复审过程中新增或修改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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