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英国全球FRAND裁决承诺之境外禁令救济边界的案例实践

发文时间: 2026-07-16 资料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基本情况
01
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涉及ETSI 3G/4G通信标准下的标准必要专利,涵盖松下在英国、德国及UPC相关法域主张的多件欧洲专利。

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


02
涉案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A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

被上诉人:Panasonic Holdings Corporation(“松下”)

审理机关:英国上诉法院


03
基本案情




ETSI作为电信标准制定机构,要求成员在其技术被纳入3G/4G/5G等标准时,应声明相关SEP并承诺以FRAND条款许可。SEP纠纷核心矛盾在于“专利劫持(Hold-up)”(专利权人滥用禁令索取超FRAND费用)与“许可抵制(Hold-out)”(实施方拒绝支付合理费用)的平衡,英国法院通过全球FRAND许可裁决机制,试图解决跨国SEP执法碎片化的问题。


A公司于2011年推出3G手机,2017年进入西欧市场,2018年进入英国市场,其在生产合规设备时需使用松下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因A公司主张松下索要费率过高,松下则认为A公司拒绝接受合理条款,双方就涉案专利全球许可条款(尤其是专利费率、支付期限)谈判多年无果。


2023年7月31日,松下在英国法院提起4件欧洲(UK)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1)其已向A公司提出并愿意接受的许可条款符合FRAND原则;2)若法院另行确定许可条款,该条款亦符合FRAND原则,并据此支持其禁令请求。同时,松下还在德国曼海姆、慕尼黑地方法院及UPC提起7件SEP侵权之诉,寻求禁令救济。


A公司则在英国诉讼中同意直接进入FRAND审理,并与松下共同向英国法院作出“无条件承诺”(unconditional undertaking),即双方将根据英国法院最终裁决签订全球FRAND许可协议。与此同时,A公司申请英国法院判令松下与之签订临时许可协议,以避免德国及UPC禁令对其欧洲业务造成冲击。


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申请,理由包括: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松下违反FRAND善意义务;2)临时许可条款需待FRAND审理确定,现阶段法院无管辖权;3)涉案声明目的是影响德国法院,构成“不当扩张管辖”,A公司遂上诉。


04
适用法律规则




1.ETSI知识产权政策(IPR)第6.1条:SEP权利人需作出FRAND许可的不可撤销承诺,该承诺构成法国法中的“为第三方利益的规定”(stipulation pour autrui),实施方可直接主张权利。


2.欧盟法院Huawei v ZTE案(C-170/13):FRAND义务兼含“结果公平”与“过程善意”,权利人不得滥用禁令迫使实施方接受超FRAND条款。


3.英国最高法院Unwired Planet案([2020] UKSC 37):英国法院有权就全球许可条件作出FRAND裁决,权利人一旦接受该裁决即应受其约束。


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40.20条:高等法院可作出任何具有“合法用途”的声明。


5.英国上诉法院InterDigital v Lenovo案([2024] EWCA Civ 743):FRAND许可须覆盖实施方自首次实施之日起的全部期间,实施方有权要求追溯性许可。


6.英国上诉法院Teva v Novartis案([2022] EWCA Civ 1617):英国法院不得仅为影响外国法院裁判而出具声明。


7.德国SEP禁令规则:德国法院不直接确定FRAND条款,而仅审查权利人是否善意提供许可,若权利人拒绝合理条件,可驳回禁令请求。


05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A公司主张,双方均已在英国诉讼中作出无条件承诺,同意接受英国法院最终确定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因此A公司已表明其作为自愿被许可人的立场;在此情况下,松下仍继续在德国及UPC寻求禁令救济,实质上是借境外禁令压力迫使A公司在最终FRAND裁决前接受可能高于FRAND标准的许可条件,违反ETSI政策下的FRAND善意谈判义务。A公司据此请求英国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处于松下地位的自愿许可方应与A公司签订临时许可协议,以避免境外禁令造成不可逆商业损害。


06
被上诉人主张




松下主张,A公司长期拒绝接受其提出的合理FRAND许可条款,构成许可抵制;松下作为SEP权利人,有权在英国、德国及UPC等多个法域并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寻求禁令救济。松下还认为,英国法下并不存在A公司所主张的“临时许可”制度,法院不应在最终FRAND裁决前强制其签订临时许可协议;A公司申请相关声明的目的在于影响德国及UPC法院审理,属于不当扩张英国法院管辖。


2024年9月13日,庭前松下主动修订FRAND许可提议,将一次性许可费降至原方案的62%,间接暗示其原报价可能超出FRAND上限。2024年9月24日,庭审结束后,松下再提出新的临时许可方案,要求A公司先支付其2024年9月13日提议金额的25%作为预付款,余额待FRAND判决后调整,而A公司未接受该提议。


案件程序
01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SEP权利人在已承诺接受英国法院全球FRAND裁决后,是否仍可在德国及UPC继续寻求禁令救济,以及英国法院能否在最终FRAND裁决前要求其与实施方签订临时许可协议

02
法院观点




上诉法院认为:

1.FRAND善意义务的范围

首先,SEP与普通专利的救济逻辑不同。普通专利的核心救济是禁令,以保护垄断权,而SEP因权利人承担FRAND义务,实施方“有权获得许可”,禁令仅用于强制实施方支付合理对价,而非封锁市场。


在本案中,松下已向英国法院承诺接受全球FRAND裁决并签订许可,却仍在德国及UPC提起禁令诉讼,其目的只能是通过禁令压力迫使A公司接受超FRAND条款,这构成典型的“专利劫持”。


一审法院要求A公司以“高度确信”标准证明松下违反善意义务,属于适用标准错误。在本案中,A公司申请的是“声明救济”,适用通常的“盖然性优势”标准即可。松下在多法域同步寻求禁令的行为客观上已违反善意义务。


2.临时许可的合法性

首先,A公司自2011年起实施涉案SEP,若在2024年底FRAND判决前无任何许可保障,A公司可能因德国或UPC禁令被迫退出欧洲市场,或支付超FRAND费用,临时许可或可避免程序拖延导致的实体不公。


其次,FRAND条款是自愿许可方与自愿实施方协商的结果,法院有权基于现有证据确定临时FRAND条款,而无需等待最终庭审。本案中,临时许可条款可基于双方提议的中间值划定一次性许可费及期限,这既符合FRAND原则,又避免程序空转。


再者,声明的主要用途是促使松下履行善意义务,而非指令外国法院如何裁判;若松下拒不遵守,其不当行为将在后续英国FRAND庭审中被记录在案,这将影响其信用评价。相反,若声明促使松下签订临时许可,将减少德国及UPC的诉讼负担,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3.国际礼让的边界

国际礼让的核心在于不干预外国法院的独立裁判。本案中的声明仅界定松下是否应签订临时许可,并未要求德国或UPC法院采纳特定的裁判结果。若德国或UPC法院在审理中参考英国法院的声明,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并不构成英国法院“越位”。


此外,反诉讼禁令直接限制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可能被视为干预外国管辖权。而本案中的声明仅为权利义务声明,即仅对其行为合法性作出评价,而并未限制松下在德国或UPC的诉讼权利,因此符合国际礼让。


03
法院裁判




上诉法院于2024年10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允许A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松下在已承诺接受英国法院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最终裁决的情况下,仍在德国及UPC提起禁令诉讼,违反ETSI政策下的善意谈判义务。处于松下地位的自愿许可方应与A公司签订临时许可协议


经验启示

本案的经验启示如下:

(一)中国科技企业面临SEP纠纷应对策略

1.SEP实施方视角:善用“单一法域全球FRAND裁决”机制,避免多法域被动应诉

SEP实施方可主动选择对实施方友好、程序高效的管辖地,尽早向法院作出接受全球FRAND裁决的承诺,从而迫使SEP权利人接受该法院管辖,避免陷入德国、美国等禁令倾向明显的法域的诉讼泥潭。例如本案中,A公司通过在英国作出接受FRAND裁决的“无条件承诺”,成功让英国法院对临时许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削弱了松下在德国的禁令威慑力。


此外,SEP实施方还可及时申请临时许可声明或反诉讼禁令,以应对权利人的多法域禁令策略。若权利人在其他法域提起禁令诉讼,SEP实施方可在已承诺管辖的法院申请临时许可声明或申请反诉讼禁令,以阻止权利人通过禁令施压。


2.SEP权利人视角:避免多法域禁令滥用,注重谈判善意的证据留存

若SEP权利人选择在英国、荷兰等法院启动全球FRAND程序,应避免同时在德国、美国等法域提起禁令诉讼,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善意义务。即使在多法域提起诉讼,权利人也应确保各法域的诉讼请求与全球FRAND裁决方向一致,例如,权利人可均主张确定FRAND条款,而非单纯追求禁令。


另外,权利人也应重视谈判过程中善意证据的留存。ETSI政策及各国法院均将善意谈判作为FRAND义务的核心,权利人应在谈判中及时提供明确的许可条款(包括费率、计算方式、许可范围等),避免以模糊提议拖延谈判。若实施方拒绝合理提议,权利人应通过书面函件固定证据,以备在后续程序中证明实施方构成许可抵制。


(二)对中国企业的SEP许可谈判与风险防范指导

1.许可谈判前的尽职调查:做好SEP尽职调查与费率基准分析

SEP权利人常以“专利数量多、技术必要度高”为由索要高额许可费,实施方若缺乏对SEP的必要性和合理费率的分析,则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例如本案中,松下最初的许可费要求可能超出了FRAND范围,缺乏合理依据,这一点可在其最终被迫降低许可费的行为中得以印证。


在实践中,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如专利分析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对权利人的SEP组合进行必要性筛查,剔除已失效或明显非必要的专利族,减少权利人的议价筹码。


此外,企业还可参考行业基准费率和法院既往裁决,确定合理的费率区间。例如欧洲法院通常以设备售价为基准,将移动通信SEP的专利费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实施方可以此为基础与权利人谈判,若权利人索要费率超出该区间,则可主张其不符合FRAND原则并留存证据。


2.许可谈判中的证据保存:注重进行书面化、结构化的谈判,避免口头承诺导致证据缺失

由于SEP谈判周期长、涉及条款多,若双方仅通过口头沟通,易在“是否提出过合理提议”、“是否存在拖延行为”等问题上产生争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善意与否。


因此,企业可在每轮谈判前,以书面形式(如邮件、正式函件)明确本次谈判的议题(如费率、许可期限等)和己方提议。在谈判后,应及时发送谈判纪要,由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留存,避免后续争议。


此外,若权利人拒绝提供明确条款或拖延谈判,实施方可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要求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具体的许可提议,并告知权利人逾期将视为缺乏善意,以固定权利人恶意拖延的证据。


本案作为英国SEP诉讼的典型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创新遏制专利劫持,平衡SEP权利人与实施方的双方利益。对中国企业而言,需从诉讼策略、谈判管理、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吸取经验,善用全球司法资源维护自身权益。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