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建设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包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商务局
2021年6月
包头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和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实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公平竞争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三)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四)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相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事实或证据;
2.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参见第(五)款规定。
3.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4.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事项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对同一事项已经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或部门已经受理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五)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投诉举报的,由本机关单位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及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由具体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六)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被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有关事由等信息,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核查和调查
(一)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提供材料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提供材料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
5.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受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处理和答复
(一)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二)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或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终止核查。
(三)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四)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人的上级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3.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4.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五)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四、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外公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材料接收途径等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