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4.0版)

发文时间: 2025-06-12 资料来源: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4.0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冒用其分公司名义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公司登记机关

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市县两级公司登记机关

3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部门

4         

参加传销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         

经营者作出优惠承诺,未履行承诺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         

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随时公示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经营者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或者建立档案未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1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2      

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 第三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3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4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1.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0     

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2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4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5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2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3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4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5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6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违反规定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7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8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39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 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1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2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属出版物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3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4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5     

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6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7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8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49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0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1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2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登记机关

53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登记机关

54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登记机关

55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登记机关

56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7     

广告发布者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8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5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1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2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4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5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6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符合其他不予处罚条件的。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67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8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69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0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1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2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或者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3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情况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4     

第三方平台未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5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6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7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8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79     

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1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4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5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7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8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89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9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1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2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4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5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6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7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8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09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或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10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1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违法行为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两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112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13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视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114   

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