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文旅广电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主线,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6月5日
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二章 景区景点明码标价
第四条 各类景点门票价格、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缆车、索道、观光车、游船、电梯等)、导游解说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如:沙地摩托、骑马、乘驼、热气球、飞艇等)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条 景区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内容包括: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联票、年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
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包括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旅游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网络销售门票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对交通运输服务(缆车、索道、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免费停放时间等。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交通运输服务及停车收费,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第九条 提供导游解说服务的旅游景区,要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如:沙地摩托、骑马、乘驼、热气球、飞艇等)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 旅游商品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零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经营商品对应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等)及价格等。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
第十三条 在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应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因体积小难以做到一货一标的小商品可按类集中摆放,实行按类标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标示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
(二)以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三)采用馈赠物品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附条件馈赠的,应当同时标示所附条件;
(四)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第四章 涉旅餐饮业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商店销售各类菜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
第十八条 菜肴应当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标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店铺用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套餐应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及对应的品名、规格等内容。
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自愿选择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时,应当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价格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等。
餐饮服务如来料加工、特殊加工等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九条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或其他收费的娱乐项目(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服务费、服装费、收费的表演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包括品名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附加条件等。
第二十条 鼓励餐饮业经营者推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让消费者以签名等方式对消费金额进行确认。
第五章 涉旅住宿业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客房价格应在总服务台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等。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
网络销售客房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应予以标明。
第二十五条 提供停车服务需单独收费的,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提供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如洗涤、租借、健身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标示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标示内容。
经营者可使用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的标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
鼓励经营者自行设计特色标价签展现包头市旅游形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制定的参考样本(见附件),全市旅游业经营者可参照印制。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地区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包头市旅游景区景点明码标价公示牌参考样本.doc
蒙公网安备 150203020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