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主线,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局研究起草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为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经营者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提高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欺诈宰客、低价倾销,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扰乱景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二)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制定目的
旅游业落实明码标价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监管及处理消费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酒店商店等经营者对相关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个别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公示牌张贴摆放位置不明显等情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旅产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出台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
二、政策文件制定过程
2024年3月,价监局在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草案稿)。2024年4月初,向市发改委、文旅局及各旗县区发改、文旅、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条,通过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完善了规定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上旬,送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2024年5月下旬,通过合法性审查,形成《包头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送审稿)。5月30日,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照与会领导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涉及旅游的商店、餐饮、住宿等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经营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标价方式及要求等,制定了包头市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餐饮业、住宿服务、商品标价签5项明码标价公示牌和餐饮业点菜单参考样本,相关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作。
(三)执行范围。我市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四)主要措施。经营者应当标示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产地等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标示内容;经营者可使用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的标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标价和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同字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货币单位为元;鼓励经营者自行设计特色标价签展现包头市旅游形象。
(五)重点条文。规定中的第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涉及旅游的商店、餐饮、住宿等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经营服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标价方式及要求等。
(六)专业术语。本规定中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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