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MB19347619/2025-06335 成文日期: 2023-09-2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市监发(2023)211号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3-09-28 文档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市局各关科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

(一)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处于营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三、除名程序

(一)梳理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

(二)除名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告知拟被除名市场主体。除名告知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异议处理。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移出。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或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下达除名决定应当告知被除名主体可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除名决定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除名决定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除名标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被除名市场主体作除名标记,并依法进行公示,其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四、除名后果

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五、终止除名

适用范围第除名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除名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除名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除名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拟除名市场主体的陈述、申辩权。除名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3111日起执行

附件:1.除名建议审批表

2.市场主体拟除名名单

3.除名告知书

4.移出拟除名名单审批表

5.除名决定审批表

6.除名决定书

7.终止除名审批表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建议审批表

当事人

×××××××户企业/个体户

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由、依据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名:              

        

2

市场主体拟除名名单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登记住所

(经营场所)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告知书

市监除告知〔   〕  号   

市场主体名称):

你单位存在下列第(    )种情形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

根据《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包市监发〔2023211号)的规定,本局拟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拟除名名单审批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登记住所或

经营场所


除名决定书

文号


除名决定日期


移出理由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户企业/个体户

除名决定的事由、依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负责人

意见

签名: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决定书

市监除名决〔     〕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当事人存在下列第(    )种情形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符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包市监发〔2023211号)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2.近两年未纳税证明

3.……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          日通过      方式告知拟除名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当事人如经税务部门确认已恢复税务申报,并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可向我局申请终止除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7

×××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除名审批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登记住所或

经营场所


除名决定书

文号


除名决定日期


终止除名理由


经办人意见

签名: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负责人

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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