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3-09-28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
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营商环境“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除名依据、适用范围、除名程序、除名后果、终止除名及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除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市场主体处于营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二)除名程序及后果
除名程序主要包括梳理名单、除名告知、异议处理、作出决定、除名标记五个方面。具体内容为: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拟除名名单,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拟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三)终止除名
适用范围第一项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自动终止。适用范围第二项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蒙公网安备 150203020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