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方复审程序与授权后复审程序将美国制造业和小型企业纳入立案考量因素
发文时间: 2026-04-07
资料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2026年3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局长备忘录,针对《美国发明法案》(AIA)项下的多方复审(IPR)与授权后复审(PGR)程序,新增若干自由裁量性立案考量因素,重点关注美国本土制造业及小型企业使用相关程序的情况。
在制定IPR和PGR程序的立案标准时,AIA要求局长考量该等标准对经济发展、专利制度完整性、USPTO行政效率及USPTO及时办结程序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参见《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6(b)条、第326(b)条)。过去数十年,美国大部分制造基地转移至海外,尤其是电子和计算机行业。并且,IPR和PGR程序已广泛适用十五年之久,上述产业外迁趋势仍未得到遏制。这些发展动态直接关系到USPTO局长履行法定职责,即考量立案启动标准对经济及专利制度完整性的影响。局长决定是否启动IPR与PGR程序时,将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平行诉讼中被指控侵权产品在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及与美国制造业投资项目的关联程度;2)专利权人所制造的/销售的/许可的与涉嫌侵权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在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在评估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或制造业投资程度时,局长将考量的内容不仅包括最终产品在美国的组装程度、产品零部件在美国的制造程度、美国制造产品运往境外进一步加工的程度,相关当事人应予以说明。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本备忘录所指的相关产品系指用于实施该方法所使用的设备。例如,对于涉及计算机操作方法的权利要求,相关产品即为计算机。在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因涉案专利被诉侵权的小型企业时,局长将考量各方提出的所有相关事实,依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3编第121.801—121.805条、第37编第1.27(a)条中规定的小型企业管理局规模标准(决定个人、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是否有资格享受专利费用减免)予以认定。本备忘录适用于专利权人依自由裁量权提交意见书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所有IPR和PGR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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