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4-10-29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过罚相当类案同罚。法规科起草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明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各盟市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裁量规定》的颁布出台,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效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过程

2024年7月初,市市场监管局组建起草小组,梳理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研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制度成果,草拟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随后,分别向社会公众、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4条,吸收采纳2条。2024年8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起草小组合理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多次完善,反复斟酌,最终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涉及领域。

《裁量基准》涉及14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71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针对罚款进行裁量。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反食品浪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抽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内容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准》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五部分组成。其中适用情形裁量标准”按照“免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5个类型进行划分,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充分体现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的法治理念,为今后我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