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5-03-26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包头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为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起草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五)《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奖励条件3条,第三章奖励标准2条,第四章奖励程序8条,第五章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4条,章监督管理3条,第章附则2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举报途径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并被给予30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市、旗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二)奖励条件。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二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三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是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一是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三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四是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五是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六是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七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2.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3.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给予2倍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3元。

(五)纪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2.泄露举报人信息的;3.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