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MB19347619/2025-00988 成文日期: 2025-03-2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市监发〔2025〕29号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03-26 文档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范包头市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包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5325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旗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确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举报情形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事项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经查实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30万元以下罚款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下列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经查实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30万元以下罚款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市、旗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重点违法行为。

举报人实行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市、旗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发放工作。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十一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包含受理举报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不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十四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5元,根据本办法第十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由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重点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重点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案件材料,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奖励金额较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一经审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实名举报人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

十一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第二十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

第二十办法规定的内部人员是指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给予2倍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3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十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十九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办法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身份代码)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

申请人签字: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匿名举报人(是/否)


银行卡卡号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


罚没金额(元)


举报等级


奖励金额(元)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理由和依据

承办人:          年

办案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日

财务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日

分管执法办案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分管财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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