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MB19347619/2025-06225 成文日期: 2025-10-2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市监发〔2025〕110号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11-03 文档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主线,加强我市殡葬行业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殡葬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包头市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头市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头市殡葬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殡仪馆、公墓及殡葬用品经营者等殡葬服务经营主体。

所称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代办服务、丧事服务以及销售殡葬用品的机构和个人)等。

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是指提供殡仪服务、出售(租)公墓、提供殡葬代理服务、提供殡葬用品等机构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所称殡葬用品,包括依法允许经营的棺材、骨灰盒、寿衣、礼仪用品、随葬品、墓葬用品以及其他殡葬用品。

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只对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第四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公开标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计价单位;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超出期限的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惠民殡葬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投诉电话等信息全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墓位、殡葬用品或者殡葬服务、殡仪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公示时要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内容及收费予以明显区分,不混淆标示,造成消费误导,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还须公示收费项目性质、定价依据文件、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供丧葬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丧葬户所选项目收费。殡葬服务机构应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丧葬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时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殡葬延伸服务(除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针对目前殡葬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繁杂的收费项目,要立足于树立本地殡葬领域良好风尚,切实减轻丧者家属负担,整合精简服务流程和收费项目,合理制定延伸服务过程中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标准由殡葬行业经营者等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政府定价项目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不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性公墓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墓穴。

第九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不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在公示墓穴价格时,还需公示收费项目性质、定价依据文件、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经营性公墓在公示墓穴价格时要将非营利公益性墓穴和普通墓穴予以明显区分。应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开展价格促销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标清被比较价格和现销售价格两个价格:一是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确保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二是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销售现价。

第十一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优惠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服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自觉诚恳及时处理价格纠纷,切实保护丧事承办人合法价格权益。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用品销售主体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与其进行交易;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或者计量单位等标价;将已作废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第十三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及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搭售、强制销售商品或强制提供服务,设置强制消费或最低消费的套餐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殡葬用品以及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为吸引客户降低报价。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以特别服务需要增加服务项目为名另行加收费用。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经营主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六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了未予标明的费用,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七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八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混淆标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项目,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项目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九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搭售、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设置强制消费或最低消费的套餐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殡葬用品以及服务价格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大对殡葬行业价格行为的督导抽查和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殡葬领域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殡葬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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