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各集贸市场:
为持续加强全市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落实集贸市场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计量监管机制,增强计量监管效能,提升市场计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集贸市场计量准确、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94号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计量工作要点以及包头市地方标准《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1部分:集贸市场》(DB 1502/T 025-2024)有关规定,为强化集贸市场计量信用监管,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制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对我市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现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根据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状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本着客观、实用、可操作的原则,通过正向、负向指标赋分及按类定性的方式,构建客观统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信用分类监管模式。通过将分类结果与监管举措有机结合,实现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计量监管工作的精准性,推进全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二、职责分工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及《包头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监督指导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进行分类监管。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规范》及《评价标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分类,并依据评价、分类结果,建立计量监管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对不同监管类别的集贸市场实施计量分类监管。
三、评价规则
(一)评价原则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工作的得分越高,则信用风险越低,其相应分类结果越好,从好到差分为A、B、C、D四个类别。采用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实施。量化分值由基础分值(100分)和附加分值(80分)两部分组成,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赋分;定性评价适用于集贸市场内发生计量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情形的评价。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的最终结果应取量化和定性二者间的较低等级。
(二)分类方法
1.量化评分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进行初次评定时,应依据《评价标准》组织人员到集贸市场逐项核查赋分,发现管理不规范情况要告知其相关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并根据得分情况对其诚信计量管理工作按如下类别评定:
(1)总分值得分≥90分——A类(低风险);
(2)90分>总分值得分≥80分——B类(一般风险);
(3)80分>总分值得分≥60分——C类(较高风险);
(4)总分值得分<60——D类(高风险)。
2.定性评价
集贸市场存在以下情况的,其诚信计量管理类别直接评定为D类。
(1)集贸市场主办者因未履行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拒不整改,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2)集贸市场主办者拒绝、阻挠计量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3)其他定性评定情形见《评分标准》。
(三)动态管理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分类结果经初次评定后,如评价因素未变化的,每年不再定期重新评定,延续上一年度评定结果,并根据如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1.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计量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的,应按照《评价标准》要求,重新评定分类结果;发现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减分降低类别的,直接进行“降级”处理。
2.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类别经初次评定后,若能积极改善和提升计量管理水平,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监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评分标准》对其重新评定类别。
(四)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1.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当集贸市场计量评价结果出现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原有档案不予删除,保持评价工作的延续性。
2.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信息与计量器具对应台账、既往计量监督管理记录及整改报告、计量违法行为查处记录、分类发生变化相应记录情况等。
四、结果应用
市场监管部门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被确定为A类的,宜实行触发式监管,原则上不将其列入计量专项监督抽查重点对象,做到“无事不扰”,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被确定为B类的,宜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应当每年至少接受1次计量监督检查;
(三)被确定为C类的,宜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
(四)被确定为D类的,宜实行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监管频率,应当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计量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
(一)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评价结果主要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分类监管工作,集贸市场主办者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暗示市场竞争力。
(二)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分类认定,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合理确定集贸市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下年度监督检查依据。
(三)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分类工作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蒙公网安备 15020302000320